关于暂停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为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确保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非我市户籍的人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未满10年的人员,请2021年9月社保关系中止人员信息见附件。 请用人单位及时通知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职工是女干部或女职工,45岁以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45岁以后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应为55岁。她可以填写南京市超龄职工登记表,在社保停缴前带上职工档案材料,在水西门街61号616室确认退休年龄后,可以继续缴费,直到50。届时在我市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的,由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附件1: (←点击查看)
附件2:相关政策规定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可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方,由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在户籍所在地征缴,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其中,女职工年满45周岁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45周岁后继续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保持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