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2022-08-19  8

上海道路交通简易处罚程序规定

对违反者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处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交警会在处罚决定书上标注,表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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