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集体户口哪些情况需要迁移户口?
1.工作单位不再登记集体户口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入现单位或者现居住地。
2.不在天津工作、在天津没有住房、在天津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未在本市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要及时将户口迁出天津。如不按要求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将采取冻结户口措施。
3.不在天津工作,但在天津有自有住房并在天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人员,应按照“户口不迁”的基本原则,及时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
4.已离职、在天津有先进住房、尚未迁入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人员,如已在天津购买住房但未实际迁入的,应及时向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说明实际情况,待住房符合迁入户口条件后,及时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
5.原单位破产,户口空挂在原单位集体户口上的,公安机关注销该集体户口,集体户口成员应当按照户口登记原则,及时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或者现单位。没有下落的,公安机关将冻结其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