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印发《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奖励对象:工商注册,在本地区税务注册的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奖励政策:
投资促进奖:
购地自建补贴:
新入驻总部企业在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时,按照自住面积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按年补贴,不超过3年(不含项目开发销售贡献)。
住房补贴:
1.对新入驻的总部企业,按照最高占地面积12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30%、30%、40%的补贴。
2.新入驻的国家和地区总部金融机构,按照自用面积分别为1600元/平方米和1300元/平方米,分三年给予30%、30%和40%的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其他新入驻金融机构,按照占地面积65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30%、30%、4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3.新落户的消费电子、军民两用先进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在购置办公和生产用房时,按实际购置成本的10%,分三年给予30%、30%、4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新入驻的医药物流、医疗器械企业(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室、用于制造工业地产等。)应购买400㎡以上标准厂房面积,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200元/㎡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5.其他新入驻企业购买办公楼。前三个财政年度区级年缴费达到5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贴。区级缴费每增加50万元,补贴增加10万元。
租金补贴:
1.新入驻总部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最高占地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超过3年。
2.不享受马栏山视频文化创意产业园租金补贴政策的新入驻视频文化创意企业(规模10人以上),连续三年每年按实缴租金的80%、70%、6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新入驻的医药物流、医疗器械企业(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室、用于制造工业地产等。)将连续三年每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新入驻国家和地区总部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赁期限3年以上),连续3年每年按租赁自住面积500元/㎡、400元/㎡、400元/㎡和400元/㎡、300元/㎡、300元/㎡给予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和600万元;其他新入驻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赁期限3年以上),按租赁自住面积150元/㎡、100元/㎡、100元/㎡每年补贴,连续3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5.新落户的消费电子、军民两用先进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年实缴租金的100%、80%、60%给予补贴,不超过50元/㎡/月,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其他新入驻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前三个财政年度区级年度贡献达到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区级缴费每增加50万元,补贴增加10万元。
投资促进机构奖:
当年或次年在区级贡献50万元的企业,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区级贡献每增加1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建筑施工奖:
建筑自立奖:
对自持面积10000㎡以上、自持时间5年以上、企业入住率70%以上的商业建筑开发主体,一次性奖励80万元。面积每增加1万m2,奖励增加2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建筑运营奖:
1.单体商业建筑统一经营面积5000㎡以上、企业入住率70%以上、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统一经营面积每增加5000 ㎡,奖励增加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单体商业建筑,首次实现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对建筑物业管理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建筑质量奖:
1.对投入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商业建筑,其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更新、车位改造、立面改造、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应当升级。备案后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改造后第一个财年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按40元/m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商业用房,对引进“五大行”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一家国家一级诚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3年以上,执行1年。
3.对商业楼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二级提升至一级、三级提升至二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发展贡献奖:
企业支持奖:
1.新落户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前三个财年分别按其实缴区级贡献的50%、25%、12.5%给予奖励。
2.新落户的消费电子、军民用先进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将连续三年(扣除企业当年获得的购房、租房补贴)每年获得区级100%的贡献奖励。
3.新入驻的物流功能总部(RD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分公司)平均每亩贡献超过25万元。前三年分别按照年度区级贡献的80%、70%、60%给予奖励。
地区贡献奖:
1.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年贡献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按区级贡献增长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区级年贡献递增并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高管人才奖:
1.区级某企业年贡献1000多万元,正增长。对企业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全额奖励(不超过10人)。区级年度贡献每增加500万元,高管人数就增加5人。
2.对年度区级贡献为正增长且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视频创意企业,分别给予3人、5人、8人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高管和关键技术人才全额奖励。
3.对区级年度贡献达到1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按其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20%、30%、40%、50%给予奖励。对区级年度贡献不足100万元的新落户金融机构,前三年按其企业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给予奖励。
4.区级年度贡献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团队贡献奖励。
5.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新设分支机构,前三年每年奖励其区级贡献的10%,三年后每年奖励区级贡献增量的10%,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区级累计贡献500万以上的金融机构,增幅超过15%的,每年按区级增量贡献的10%奖励给团队,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企业收入奖:
1.引入了先进数字视频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超高清、AR/VR、5G等)的视频文化创意企业。)并取得原创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首个财年销售额500万元,区级贡献3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区级贡献每增加30万元,奖励增加6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对纳入区统计的医药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正增长,年收入分别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的20%。
3.对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30%、60%的快递物流总部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的50%。
服务业发展奖:
1.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集团分解企业由区留成)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亿元、2亿元、5亿元,同比增速达到全市规模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规模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同比增速达到全市规模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2.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同比增速达到全市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同年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3.纳入商务部长沙市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年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7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4.纳入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管理系统和长沙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信息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其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兼并和重组奖:
兼并重组2000万元以上企业,兼并重组对象纳入本区企业总收入(产值)和税收统计的,按兼并重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外MA企业,连续三年每年按其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学科培养奖:
“四合企业”进入和仓储奖:
1.当年未开业、开业,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产业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和10万元;年度成功申报规模以上商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4万元;对申报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的,给予2万元奖励。新增仓储“四上”企业,如今年“一对一”企业,再奖励1万元。
2.每月对辖区新增商业零售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上市奖: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科技创新板上市的企业,分四个阶段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万元的奖励;在湖南证券交易所标准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文化推广奖:
1.经批准,对承担国家、省、市展览、比赛等大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80家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一次;对国家部委、省级政府(省厅、局)邀请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每次奖励3万元、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次。
2.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文化传承人、文化名师,在区内建有作坊或工作室并运行1年以上(以在区文工办备案时间为准),连续3年每年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品牌创造奖:
1.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视频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原创作品或创意设计,当年获国际、国家、省权威奖项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级和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
4.新入驻单店经营面积10000㎡以上、统一收银的品牌商场、10000㎡以上的知名超市、5000㎡以上的知名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新入驻品牌连锁实体便利店、生鲜店企业总部,当年在本市拥有5家以上门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奖励增加10000元。
6.新入驻中国(大陆)、华中、湖南、长沙的品牌店,以及网络名人打卡点,经确认后,开业当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24小时无人店的商业企业,单个店铺最高奖励4万元。
产品购买奖:
1.采购区域内智能制造企业产品研发生产的,按年度实际采购额的10%奖励采购方,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采购工业软件和智能设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提质增效明显的企业,按采购价款的1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资格奖:
1.对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投入生产的医疗器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取得国防科研资质证书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取得“一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含重新取得)。
创新和质量改进奖: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1.对新落户或首次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审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纳入高新技术产值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高新技术产值超过1亿元,同比正增长率排名前1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研发支出超过500万元且排名前10位且正增长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认定的省市级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双创”平台奖:
对新批准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室、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贴。
信息平台奖:
1.企业投资(不含场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成运营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购置并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到位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改)建冷库容积5000m以上的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RD奖:
对新评价或引进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奖励100万元。
专利补贴奖: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含香港、澳门、台湾省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提交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一年内被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申请资助的,按照4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2.对当年在省级及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取得20项以上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的,给予2万元补贴。每增加20件,补贴增加2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升级奖励:
1.获得省市级智能制造服务商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智能制造服务商为区域内智能制造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并被企业采纳实施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服务商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首批国家级和省级智能装备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计划:
本办法每年颁发一次。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开福区实施长沙人才新政的若干措施》(德〔2017〕19号)执行。区经济发展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金霞经开区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报),区发改局汇总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区财政局和金霞经开区分别负责奖励兑现(金霞经开区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兑现)。
约束:
1.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偷税、抗税、转税等违反税法的企业或个人;有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等。
2.同类型奖励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当年获得的所有奖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的区级贡献(产业培育奖、创新提质奖原则上不与企业当年的区级贡献挂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超过24个月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
3.享受购地、自建、购房、租赁等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有违反,必须退还已享受的资金。租赁补贴期间,个人自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租赁补贴资金予以返还。
4.合同中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5.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达到”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