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政策
一、报销范围
1、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符合规定的社保定点门诊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重疾在门诊治疗;
4.员工长期居住和退休人员安置;
5.职工和退休人员因传染病爆发发生的医疗费用;
6.就医购药定点零售药店;
7、紧急抢救、因病情危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二。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
1。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限额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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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诊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购药、住院的自付费用,超支自负。
3。大额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保的人也参加大额医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门诊重(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24万元)时,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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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重(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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