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申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满15年的人员,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的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期缴费弥补。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延期缴费的,从规定缴费年限的次年1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养老保险从次年1月起按月发放。
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从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