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

钱学森儿女2022-08-19  10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延长补贴期限,减缓补贴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2年底。补贴下降的力度和速度应该是温和的。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在上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2020年不降低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出租)、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党政机关公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车辆补贴标准,2021-2022年补贴标准在上年基础上分别降低10%和20%。原则上每年最高补贴200万辆左右。

二、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

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变,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能耗和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门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支持发展“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鼓励企业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性和可靠性,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网联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三、完善资金结算系统,提高补贴准确性。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分别达到1万辆和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待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安排最终清算。补贴前新能源小客车价格必须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限制。

四、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目前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将调整为选择基础性、活跃性、特色性强的城市或地区,示范将侧重于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中央财政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示范城市进行奖励(相关通知另行下发)。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同步公示补贴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材料不予受理。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数据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取消所有补贴。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增强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的实施。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买新能源汽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提供租赁服务。落实新能源汽车免购、限行、路权等扶持政策,加大柴油货车管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

本通知自2020年4月23日起执行,过渡期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过渡期内,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上牌车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中相应标准的0.5倍给予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给予补贴。过渡期结束后,将执行补贴车辆限价的规定。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蔡健〔2019〕138号文规定的过渡性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4号),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9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洛鸣〔2019〕2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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