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城乡居民在签约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包括检查费、化验费、药费、治疗费等。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具体缴费标准比例如下: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就诊的,基金支付70%,参保居民支付30%;
(二)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基金支付60%,参保居民支付40%;
(三)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医疗费用,由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一般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的其他费用。
出生6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其出生至参保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签约机构:
参保居民可在公布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名单中自愿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门诊部)作为本人就医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与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签约,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与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签约。
签约机构变更:
1、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不得变更。参保居民需要变更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在每年第一季度门诊统筹费用发生前,与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未变更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参保居民,默认去年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机构。
2.参保居民因签约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要转诊就医的,经签约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批准后,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本人支付,再由签约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未经签约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报销指南: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自行出具《Xi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未成年人可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凭证办理记账手续。参保居民应自觉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要求签署认可相关结算文件,并留下联系电话。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未经本人许可签字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