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穗公积金中心桂字[2018]5号)
[应用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按月还款。
[申请时间]
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借款人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还款。还款期间,还可以按月申请首付提取和商贷还款。
借款人以外的共同提取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后和贷款结清前提出申请。
[处理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人)可通过中央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办理公积金月提取、商业贷款月提取、首付提取→中央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和转移。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进行预约。→申请人向预约网点提供必要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央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取款、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应适当延长审批时间。申请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向中心办公室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审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可以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直接按月还款。
2.如果共有人(非借款人)退出,需要提交: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房产证或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③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如产权人配偶(非借款人)申请提取,需提交: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②结婚证(原件1份)
③房产证或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按月还款,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对于借款人的申请,需要提交:
①商业贷款抵押合同(原件1份)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对于共有人(非借款人)的申请,需要提交:
①商业贷款抵押合同(原件1份)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房产证或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对于房产所有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的申请,需要提交:
①商业贷款抵押合同(原件1份)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③结婚证(原件1份)
④房产证或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3)在每月还贷期间申请首付提取,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付款人可在托收业务承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每月还贷的同时申请首付款支取,只需提供每月还贷的材料即可。
2.每月还贷后,如果申请首付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提取剩余可提取金额,并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如个人提现金额有剩余,且提现比例未重新划分,可通过中央微微信官方账号直接提现,无需前往前台。
2.个人提取金额已全部支付,但房产提取金额仍有剩余。所有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到银行网点预约重新划分提取比例,然后继续办理提取,直至该房产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总提取金额。
[提款频率和金额]
1。每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系统将在约定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月还款额;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贷的,单位职工可以通过以个人名义办理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以个人名义将差额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确保账户余额足以还贷;志愿者应及时调整每月存款金额进行汇出或偿还,以确保账户余额足以偿还贷款。
2。商业贷款月还款:公积金贷款还款后公积金账户如有结余,每月自动转入付款人银行账户,由付款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转账金额不超过该房屋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只扣一次。
3。在每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以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房申请贷款时提取人的账户余额和实际首付款。提取首付款时,需保留所购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6个月。如果同一房屋中有多个提取者,则所有提取者的账户余额之和可以满足保留要求。提取时,所有提取人可以在前台共同处理约定的分成比例;提取人未能共同到场的,已明确产权比例的,按照产权比例分割;产权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提取人平均分割。
4.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同时,如果按月偿还商业贷款,且商业贷款仍未偿还,可以选择按月还款或一年一次的方式继续提取账户余额,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5.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本息。
[注意事项]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省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明。提供的文件必须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明一致。
2.员工使用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本人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任意一家的活期储蓄账户(仅限广州地区银行卡)。取款金额大于10000元时,提供的收款账户必须为一类账户。
3.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变更材料、提取变更申请表复印件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若出票人或产权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则无需提供取款变更申请表。在前台申请两次及以上取款的,每次必须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取款申请表。产权人配偶申请退出的,还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4.非共同借款人变更为其他住房消费申请的,需要在最后一次每月还贷前180天及以上。
5.职工撤销账户提取后重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须符合申请时提取政策的规定,并在有效期内重新提交资料申请提取。在批准提取金额时,必须扣除已经提取的金额。
[提取业务处理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网点对外业务处理时间]
中心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2: 00,下午1: 00至5: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承办银行网点代收:以各网点公布的具体营业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