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2年3月21日
到期时间:2027年3月22日
广州市荔湾区外来儿童积分制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在广州工作创业生活学习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2021学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公办学位工作目标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2021〕7号)、《广州市农民工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居住和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户籍劳动者。来广州为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子女申请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资助民办学校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政策性照顾学生名单》条件的人员和区政策性照顾学生,按现行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由区教育局牵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来穗局”)协助,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协助。
第四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区时,须持有广州市有效期一年内(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的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之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在我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报考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截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已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报考初中一年级的孩子,必须是当年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第五条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行子女在我区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建房证、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二)申请人在我区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必须为居住用途),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综保中心等授权备案机构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注:非住宅租赁住房经区政府批准且“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可视为合法稳定住所用于居住使用)
(三)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在我区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宿舍的产权和租赁证明材料。
亲朋好友的房屋、借用的房屋不属于上述三类合法稳定住所,不能作为申请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合法稳定职业是指申请人与我区内用人单位(包括注册在我区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我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业创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最近的必须在有效期内)等证明材料之一;或提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有效期内)。
第七条申请人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获得积分后方可申请当年入荔湾区。积分入学制度是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的同一法定监护人(父母或父母)的指标进行量化,并给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体系表对成绩进行计算和排序,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公布积分结果。
分数相同时,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间排序;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在我市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时间排序。
第八条积分制申请流程:
(一)申请就读荔湾区积分制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须于当年3月31日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学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进行积分申请,并取得核准分数。
(二)申请人取得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积分后,根据当年积分入学时间安排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荔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制网上申请系统”,在系统内注册填写申请材料,上传信息图片并确认提交。系统开通时间和入口将通过“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公告”栏目进行公告。预审合格后,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居住街道行政中心受理窗口。
(三)积分入学审核:广州市区局组织各职能部门、街道根据各自单位业务职责,对广州市内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区内相关单位进行汇审。
(4)分宣传和号召力。来穗局将通过“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得分计算结果,其中得分相同者将在指标体系表中按“指标号”排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申请人对本人公示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原受理街道行政中心申请复核。
(五)公布招生计划。广州市区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积分名单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中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助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公示积分入学资格名单。
第一批:至当年3月31日,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房)、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的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学籍),其适龄子女优先安排公办学位。
第二批:不符合第一批条件者,按当年招生人数和积分顺序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助民办学位。
(6)填报志愿。获得积分制录取资格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录取资格。
(7)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根据政府补助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即珠江分为两部分,即原荔湾区和大坦沙岛为北部分,原芳村区为南部分)安排学位,根据迁入地积分计算结果和申请人入学意愿,通过电脑分配名额。优先招收公示名单上的第一批孩子;第一批公示名单上的孩子入学后,第二批公示名单上的孩子按照当年的入学人数入学。
(8)学位确认。申请人在积分入学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入学结果。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九)报名。随迁子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人本年度参加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学时间表》为准。
第九条区教育局、区广州局负责协调指导积分制下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的入学工作。该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来穗儿童积分制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荔湾区来穗儿童积分入学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积分入学申请和使用所需的工作经费;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儿童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广州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开展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登记受理工作,审核各街道初审结果,按照本实施办法计算并公示积分结果,将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移交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为来穗人员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制度等工作安排专项资金。
区住建园林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社会保险购买和就业登记证。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本区来穗人员商事登记。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户籍和身份证材料。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审核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建房证、拆迁协议等合法居住材料。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积分制广州入学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复审。
第十条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标准减免学杂费。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学生转学到本区其他学校就读的申请。如果升初中,需要重新办理初中的积分制。
第十二条不参加积分入学、放弃积分入学资格或者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积分入学资格的人员,可以选择为其子女申请在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入学。
第十三条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证明、照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和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1942212
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81376169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区教育局和区来穗局将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典〔2020〕1号)同时废止。
附:广州市荔湾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