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次性营养费发放办理地点(附注意事项)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育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
经办地点: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加工地点详情:
注:
1.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生育一孩或二孩(非多胞胎)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3.被保险人可在休产假后一年内申请支付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