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高费用补偿待遇标准
(一)门诊统筹治疗
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30%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二)门诊高额费用补偿治疗
一个治疗年度内,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的,由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