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的规定

烤箱预热2022-08-18  17

交警队扣车的法定期限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

1.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有合法有效驾驶证件的事故车被公安机关扣留需要几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20日;20日内不能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拘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扣留事故车的期限不得超过25天(注:检验鉴定20天加通知提车5天);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况下,扣留事故车的期限不得超过35日(注:30日检验鉴定期限加5日提车通知);但除非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检、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复检、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扣车时限会翻倍。

对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事故车辆被扣留超过法定期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或者车主的管理人应该先保留车辆扣留凭证。超过法定车辆扣留期限后,可以书面通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释放。如果失败,他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损坏,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3.在被扣事故车辆将超过法定期限之前,受害方如何维权?

受害方在接到公安机关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书面通知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然后通过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事故车辆。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换取被扣押车辆的保全措施,以减少车辆的停运损失,防止停车费等费用的继续发生。

二、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扣留汽车?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留车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或者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持与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学车学车没有教练单独指导驾驶的;

(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八)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被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者失效的;

(九)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无其他合法行驶凭证的;

(十一)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嫌疑人的;

(十三)与被查获的走私或者被盗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3.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会在几天后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检验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强制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对已经勘验、检验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发现肇事逃逸人、车辆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一般来说是25天到35天。

5.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条件和时限是什么?

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公安机关调解损害赔偿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第二,各方一致要求。

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丧事处理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结论,发送各方当事人。

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5.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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