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办生育就医及生育保险取消11项证明材料(附详细目录)
2019年4月8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其中取消了生育医疗、生育保险申请等11种证明材料,将大幅减少证明数量,方便群众。
取消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确认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等相关事项时,不得要求参保人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保险凭证、怀孕证明等三项证明材料,一律按省政府规定的注销方式办理。
不再有婴儿出生证明等。
参保人在申请生育医疗确认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各级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出具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四种证明。确有需要的,仍可出具上述四项证明材料,实行“减证便民”。
取消的11项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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