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鼓励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长沙市鼓励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办发〔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区、县(市)组织实施。
第二章服务方式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退休人员在本市农村创办、领办、联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鼓励各领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回乡创业,支农、支教、支医,提供常态化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
第六条各级科技特派员由一批退休专家组成。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党建经验的退休人员回到农村,担任村党建指导员或第一书记。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允许回乡创新创业的退休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重建自有住房,或者租赁农民住房进行改造重建。设立十大返乡创业银发人才资助项目,并给予资助。
第九条对支农、支教、支医、担任村党建指导员或第一书记的退休人员,区、县(市)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交通补贴,并妥善安排住宿,办理其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农村发展实际,发布服务需求,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有序对接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加强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对于服务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