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申领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居住登记、申领、签发、签注、补(换)发、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制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来蓉人员在成都停留24小时以上的,本人、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方式可以是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
现场申报需提供来蓉人员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址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属地派出所,在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来蓉人员基本信息;网络申报应通过微信、PC、APP等方式登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经当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认可。申报信息只有进入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后才能生效。
如果申请人需要,当地派出所可以打印居住登记证明,由申请人保管。
第五条自户籍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来成都连续居住满六个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申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可签发成都市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是指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符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条件,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创业)辅导证》的人员。
(二)合法稳定的住所。指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房屋租赁登记;雇主或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3)不断学习。取得学籍,就读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者普通高等学校。
(4)其他。按照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第六条申请居住证时,申请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和居住地址证明,并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原件,根据条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在成都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荣投资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成都市灵活就业的,提供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创业)辅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法稳定的住所。
1.自住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汇总表》原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成都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单位产权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住校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学习住宿证明原件。
(3)不断学习。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4)其他。
1、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提供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应证明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条件的居住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居住证申请表。
2.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齐全的,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居住登记信息并录入制证信息,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居住证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受托人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户口簿,受托人还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申请人凭《成都市居住证回执》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居住证自签发和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在成都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合法居留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暂停;办理完签注手续后,恢复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成都的连续居住年限从办理完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更后的合法居留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无需换发。
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居住地址。
第十二条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申请材料,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制作费用。
当地派出所在办理补领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注销原证件信息,并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更换者和被更换者应支付工作费用。
工作标准成本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后注销居住证:
(一)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二)申请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
(三)持票人死亡;
(四)已转入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持居住证到当地派出所查询本人信息。如果我认为信息记录不一致,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更正。除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查询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共同到场,出示居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区(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但拒绝受理或发放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办理和延期成都市暂住证;原《成都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理年度签注手续后,可以更换新的居住证;已办理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成都市暂住证,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