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报销职工义务有哪些?
员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第1条: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
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员工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配合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四条:
协助事故的调查和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紧急情况下,可以去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六条:
积极配合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
工伤职工拒绝工伤待遇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