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2年3月18日
截止日期:2027年3月18日
广州市海珠区外来人口子女积分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4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或政府资助民办学校学位(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外地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一年及以上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方案适用于来广州为其在海珠区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学生。
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本区积分入学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条 根据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 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广州市 经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批准的入学计划,流动人口子女将在当年申请积分入学。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根据报考人员积分从高到低的排序,结合报考人员志愿和当年本区积分制招生计划安排学位。
第四条来穗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合法稳定居住并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且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 .合法稳定居住在海珠区;2.在海珠区就业(创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在申请积分制时仍缴费。
他们的随行子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积分制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但未满7周岁,尚未入学。
申请积分制升入初中一年级的孩子:必须是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本方案所指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海珠区有产权的住房。
(二)在海珠区合法出租房屋,已在街道向广州市人事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部门登记。
第六条积分制申请流程如下:
(一)积分确认:申请当年海珠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户前,申请人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djf . lsj . gz . gov . cn/bjf public/log in)对“积分制入户”项目积分进行确认。
(二)网上报名:申请人在当年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登录指定网站申请积分制入学,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初审:通过网上初审的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提交到指定的积分制录取点进行初审和录取。逾期未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材料审核及公示:各积分制入学受理点将初审结果报送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各自职能分发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社会汇总公告至少5个自然日。
申请人对本人公示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书面反映情况,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将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异议处理完毕后,将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五)填报志愿:区教育局根据今年学位与积分制申请情况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申请人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为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子女填报志愿。未按要求填报志愿或填报志愿后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录取资格。
(六)学位安排: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志愿结合、统筹安排”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分配学位。当报考人员分数相同时,按照广州市人事积分制指标体系和分数线表中的指标名称,依次进行分数比较录取。根据上述规则,如果申请人的随迁子女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系统将在申请人同意统筹安排学位的前提下,自动安排未满招生计划的学校学位;申请人不同意学位统筹安排的,不予录取。
在海珠区连续居住满5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险种之一)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子女,主要分配到公办学校学位。
(七)学位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随迁子女的积分入学资格。
(八)报名:来穗并取得积分入学资格人员的子女,在规定时间携带入学材料到入学学校报名。逾期未按要求到录取学校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9)来穗人员不申请积分、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积分制入学资格的,可按当年招生政策为其子女在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第7条费用和学籍管理
解决民办学校子女积分入学学位问题,财政补助按上级政策标准发放。补贴费用不直接支付给个人。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按上述标准为其扣除学费,并于每学期初到区教育局进行学籍审核,根据学籍审核结果领取该学期补助资金。对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学位的公办学校,由区财政统筹项目补助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和学生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随迁子女通过积分制入学的,在小学或初中就读期间转学或迁入广州的,不再保留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资格。初中生需要重新办理初中积分制。
第八条广州市区教育局、区人事服务管理局牵头指导积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将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积分来穗子女按此方案申请学位。
广州区人事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各积分受理点开展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登记和受理工作,审核各积分受理点初审结果,办理公示和异议处理,向区教育局提交积分制入学名单,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并公布辖区内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分数和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门户网站、微信官方账号等各种宣传渠道,做好广州地区企业和员工的政策宣传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根据我区公办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含随迁子女和学生人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
区发改局负责将本区广州市职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相关学校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对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来穗就读子女的公办和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社保情况等材料。
区住建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广州人员在本区的经营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户籍;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确保学校周边安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负责审核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市医保中心海珠分中心负责审核广州市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情况。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广州申请并进行初审和初审。
第九条来穗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和相应的补贴、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子女入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名单》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本市或本区中小学招生有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出现新情况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