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条件
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零星报销:
1.因异地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异地永久工作(学习)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2.办理异地转诊登记手续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在异地旅游、探亲、出差等突发疾病;
4.参保人门诊急诊后转医院、死亡或放弃治疗、在家死亡(一般在10日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5.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中断或缴费不足之日起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单位新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的,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7.流动就业和转移接续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三个月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8.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审批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9.住院期间,若确诊的疾病属“门急诊”范围,则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或若疾病属“门急诊”范围,则门诊检查和诊断费由个人负担;
10.因侵权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并经法律文书确认;
1.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或核实,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12.办理医保卡从登记(挂失)到发放的医疗费用;
13.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处理过程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打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反馈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区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报销。
三。处理点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永久工作(学习)人员、异地转诊人员,需要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因突发急、危、重疾抢救或需立即治疗并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的医疗机构,在非参保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3.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零星报销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
4.农民工或转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三个月内缴纳。
5.申请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时,已享受其他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差额;已享受非政府社会保险待遇(商业保险、医疗互助等。)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
6.参保人医疗费用票据遗失,需在医疗机构制作票据存根复印件或医疗机构出具遗失证明,载明财务票据的基本要素(名称、收费项目、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总金额、就医时间等。),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收费)公章,并附单位声明或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原件不在任何保险机构或单位报销或赔偿使用)如发票修改,修改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收费)公章。
7.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伤害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的确认或者个人出具的对该事项的说明;相关部门认定材料(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记录和事故陈述、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和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经核实,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按照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报销医疗费用。第三方100%责任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方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四。申请材料
1、医保票据,异地就医提供住院票据;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5.如死亡,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6.结婚证、生育证(三胎及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处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接受时间
所有工作日都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