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清凉油成分2022-08-18  21

天津居住证对随迁子女入学的作用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津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要求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接受义务教育后农民工子女入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办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本市来津申领并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以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并按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正常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在本市就读。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条件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本市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行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但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五)本市或原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申请,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公办学校。

第六条随迁居住证持有人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随迁子女由原户籍所在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居住证载明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相关申请注册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后,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随迁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及招生等。,应当按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及招生等。,按照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已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以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入学考试。

随迁子女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等。,按照本市中考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所在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以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避难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完成。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等。,按照本市高考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人口变动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将子女学籍管理纳入全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学籍档案系统统一管理,加强核查和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当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对随迁子女进行资格审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公安部门要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对在执行本细则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监察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23447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