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机动车车架或发动机变更登记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
注释
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九条一、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1。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生变更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选择安装的发动机除外;2.改变已登记机动车的外观和相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6.机动车被盗、被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