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聚集一批成长中的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有力支撑现代化省会和经济强市建设,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冀办〔2016〕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6
第一条人才绿卡(B卡)服务于市外、国(境)外用人单位介绍来石家庄工作或创业的下列人才:
(1)列入河北省“名校人才进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2)“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外大学全日制优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引进)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一等奖)或拥有国家授权的三项以上发明专利,并能转化为石家庄人才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人员;
(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岗位高级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6)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管理人才,来石家庄前已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来石家庄后已在规模以上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
(七)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具有某些特殊技能或经市委领导班子认可的专长的人才。
第二条客户中一至三类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四至七类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人才绿卡(B卡)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八项服务:
(1)户籍。
持卡人及其未独立居住的配偶、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石家庄的,由落户人或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及相关材料向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设立专门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即时上报审批。
(2)工商税务服务。
持卡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时,工商、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时,优先办理所有涉税事项,提供定制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3)创业扶持。
引进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首次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3年内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等额补贴;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合伙人均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优先考虑政府建设的无营业场所的孵化器,出租营业场所给予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4)科研服务。
持卡人申报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科研项目时,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和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行检测检验等RD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五)住房保障。
持卡人在我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博士每月2000元、硕士每月1500元、学士每月1000元的房租补贴。其他持卡人可享受每月1000元房租补贴。购买本市市区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作为轮候批次直接获配租金。如果在志愿填报的情况下分配不成功,则在下次分配时直接列入优先分配。
(6)儿童上学。
持卡人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迁入与否)愿意随父母就读的,由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手续,1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在公立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7)社会保险。
市人社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引进到石家庄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和手续服务;到达石家庄市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后立即审核材料。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8)生活服务。
持卡人免费享受石家庄市内乘坐公交、地铁、参观石家庄市国有A级旅游景点等服务;市公安部门优先安排机动车登记年检和驾驶证审验申请。
第四条人才绿卡(B卡)的服务机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等要求,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7〕15号)执行。每个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人才绿卡(B卡)仅供本人使用,有效期5年。每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后收回。
第六条B卡持有人符合申请人才绿卡(A卡)条件的,由持卡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市委组织部批准后换发A卡,享受A卡相关政策。
第七条持卡人有违法、违纪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人才绿卡(B卡)。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办字〔2017〕15号文件和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服务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