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病残津贴申领条件
一、接收条件
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个人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申请伤残津贴。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二。治疗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伤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而调整。
三。申请材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人事档案(忽略同一缴费年限,无需提供);
3.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并在以下金融机构开通金融功能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在下列任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行、简阳农商行;
5.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治疗暂停在下列情况下停止或暂停病残津贴:
1.经复查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发伤残津贴;不按规定参加评审鉴定的,暂停发放伤残津贴。
2.对已办理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发放其基础养老金,停发伤残津贴。
3.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死亡的,伤残津贴停发。
特别提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对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每年实行一次联网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会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组织一次劳动能力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