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看似没有安全问题,也帮助国家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交通问题。然而,事实上,非法运营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安全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国家出台了很多规定限制非法经营。接下来,请跟随边肖了解一些关于非法客运的法规。
1.什么是非法客运?
非法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即未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营证,超核定范围运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或者无法核实有金钱交易,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场站管理条例》、《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不存在“非法营运”的概念。
二。关于非法客运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查处车辆非法客运,保障乘客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使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明的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
禁止使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
第三条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在其他车辆上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和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留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予以处罚;再次发现非法客运活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至六个月;有依法应当吊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留非法客运车辆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尚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拍卖被扣押的车辆;按照规定,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转入财政专户。
三。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