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中的受害人的范围?
咨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辆以上车辆相撞的,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的受害人是特指事故车辆以外的第三人还是包括事故车辆上的所有人?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中有一人是原告的亲属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原告起诉时放弃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追加被告?实体怎么处理?
答:受害者是指除事故车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包括事故车辆上的乘客。因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原告起诉时未将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侵权人的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处理。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放弃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放弃请求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放弃请求的情况。
(本文由卢怀波律师根据杭州中院第一人民法庭网络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