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路人和司机朋友的提示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作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有必要了解相关内容,以备不时之需。俗话说,常在河边走,湿不了鞋。我们自己也是守法的,挡不住马路杀手和酒驾司机的雷劈。
注意事项1,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立即报警是众所周知的。但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事故发生后车辆能够移动,报警后,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标记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处理。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虽对事实或者原因没有争议,但对损害赔偿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否则堵车罚款200元。那岂不是更糟。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的车辆;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第二,注意,
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补偿协议应当完整并共同签署。定损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位置、赔偿责任等。否则,如果一方食言,会给交警认定事故带来困难,或者阻碍理赔。
通知3,
发生死亡事故,交警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公开调查取证。该条新增加的规定,从程序上进一步保障了事故认定的公平公正。同时规定,对要求保密的证人,不得公开。也为证人作证解决了一些后顾之忧。
第四,注意,
增加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规定。这进一步限制了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收到事故确认函后,请仔细阅读审查截止日期及其他权利。注: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仅通过审查事故确认书和查阅事故档案进行审查确认。如果你有事情要向审查机关解释,别忘了向审查机关提出要求。这样审查机关就可以召集各方到现场,听听你和对方的意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将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并且审核仅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