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保险范围
1、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统一资金收付
1。支付标准。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基数。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收集方法。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统一征缴。
3。资金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规范治疗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用人单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产前检查费
参保女职工办理生育登记后,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生产后或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4个月前终止妊娠的,300元。
2。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等,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
①自然分娩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②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剖宫产增加1000元);怀孕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000元;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3。产妇津贴
生育或终止妊娠前进行生育登记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65(天)× 具体天数=生育津贴。
具体天数:自然分娩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7个月及以上妊娠满98天终止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满42天;4个月前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支付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4。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
1、宫内节育器放置157元;
2、宫内节育器取出160元;
3.输精管结扎150元;
4.输卵管结扎510元;
5.输卵管结扎993元,输精管结扎993元。
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5。男性员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者已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男性配偶已按其他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处理相关问题
1。 两险合并实施前,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2020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缴费满12个月后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欠缴4个月以上的人员,从重新参保当月起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调入工作,或者企业转入建制,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在调入前后连续计算。满12个月缴费时间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对首次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军人,以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当年首次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不受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限制。
5。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的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6.参保人员治疗生殖并发症及并发症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生殖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后,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
7.参保人员因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8.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自出院或门诊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9.两险合并实施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人,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两险合并实施后,无单位的1-4级工伤职工和1-6级伤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将继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以及《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失业家属医疗保险优惠政策的通知》、《成都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11.夫妻双方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女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夫妻双方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