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
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城乡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的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期缴费弥补。
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延期缴费的,养老保险待遇从规定缴费年限达到的次年1月起按月发放。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距征缴年龄15年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从次年1月起,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
(3)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无需缴费,从办理申领手续后的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