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企业参保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2.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2021〕23号)
重要提醒:
新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下列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
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3.服刑期间死亡;
4.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
5.被判死刑并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死亡时,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死亡时以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缴费年限为3个月,遗属待遇标准不超过其个人缴费总和(灵活就业等。被保险人的存款记入其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缴费年限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含15年)的,缴费年限为9个月;
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1年,缴费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长为24个月。
退休人员的月数:
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缴费年限为9个月;
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1年,缴费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长为24个月。每满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一个月,最低缴费月数为九个月。
根据原(甘府办[2010]29号)、(甘府办[2011]37号)、(甘府办[2011]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投保,缴费年限为9个月。
与上述文件编号相对应的文件名如下:
(赣府办〔2010〕29号):关于解决失业知青回城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赣府办〔2011〕37号):关于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待业知青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府办〔2011〕38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领取遗属抚恤金的地点:
(一)在职被保险人
是最后一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二)退休人员
那是它退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