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企业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
南昌市企业参保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标准及月数:
一、丧葬补助标准:
死亡时,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养老金标准:
死亡时以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三。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的月数:
(1)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缴费年限为3个月,遗属待遇标准不超过其个人缴费总和(灵活就业等。被保险人以个人身份记入其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缴费年限为6个月;
(3)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含15年)的,缴费年限为9个月;
(4)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长为24个月。
四。退休人员的月数:
(1)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的,缴费年限为9个月;
(2)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长为24个月。每满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一个月,最低缴费月数为九个月。
(3)根据(甘府办〔2010〕29号)、(甘府办〔2011〕37号)、(甘府办〔2011〕3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投保,缴费年限为9个月。
(与上述文件编号对应的文件名如下:)
(赣府办〔2010〕29号):关于解决失业知青回城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赣府办〔2011〕37号):关于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待业知青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府办〔2011〕38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内容扩展:
南昌企业参保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条件、接收地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