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登记杭州户口会被处罚吗?
会、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不提交、不告知的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部分)
第八条下列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营业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进行登记。
(二)住院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学校、培训机构中的寄宿制学校或者培训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应当由救助机构进行登记。
符合前款规定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对提交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居住不满十五日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自出租房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出租人与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流动人口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从业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逾期不报或不告知的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