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22号), 联合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成社办〔2020〕12号)中关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由“改为、、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应倡导用人单位社保业务在线、延时、预约。尚未开始网上办理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址:cdhrss.chengdu.gov.cn)“融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服务”,点击“社会保险网上办理”,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CA证书初次申请”。根据页面提示,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完成CA证书初始申请。在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新注册的用人单位,四川CA公司提供“三免服务”,即免数字证书开户费、半年使用费、数字证书邮寄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如何延长社保申报期?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社保服务事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视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追溯处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比如2020年3月疫情解除,用人单位必须从2月开始为员工投保,6月底前可以申报,6月底视为2月的月份。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缴纳1月至2月的社会保险费。我该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足额缴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期至3月底缴纳。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注销1、2月份的缴费单据,并将缴费方式调整为转账;2月20日,社保机构将为能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3月20日前,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注销3月份缴费单据,并将缴费方式调整为转账;3月20日,社保机构将为能缴纳3月份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3月份以后的社保费用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3月份后仍面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无法在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可将缴费时间推迟至2020年7月底。用人单位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机构)将4-6月份的社保费单据撤销并调整缴费方式进行转账;社保机构将分别对2020年4-6月10日能够缴纳社保费用的单位进行银行代扣。
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保业务或缴纳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他们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延长缴费年限期间,职工办理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因疫情原因,用人单位延迟申报缴纳2019年社保保费,是否收取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报缴纳2019年度社保保费,不收取滞纳金。申请缴费后,会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体参保人员)延迟申报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收取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个人参保人员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允许延期付款。
受疫情影响,个人参保人员延迟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至2019年9月的个人参保人员,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补缴自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允许延期付款。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限后,用人单位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我该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的用人单位,延长缴费年限后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截止到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既延长缴费年限又申请缓缴的,最迟应当在2020年7月底前缴纳2020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后最迟应当缴纳2020年7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
因疫情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缴费年限延长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如实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020年6月1日后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或网上经办系统下载),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降低社保费率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继续执行16%;二是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0.6%和0.4%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基础上降低50%。三是在下一个工伤浮动费率调整周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进行调整,浮动费率暂不上浮。
【/S2/】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过渡比例是多少?
受疫情影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暂停执行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过渡性措施。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会平均工资)的50%执行。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前,暂按2018年社平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下限,差额部分在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后汇算清缴。疫情解除后,国家和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缴纳社会平均工资的55%怎么办?
2020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5%缴纳的,待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差额结算。
如果参保个人已经按2020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5%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2020年2月6日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0%执行。疫情解除后,国家和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金待遇能否按时发放?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发卡银行的沟通协调,全力保障各项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为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建议享受养老待遇的人群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银行微信官方账号或下载手机银行查询。
未按时办理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是否停止缴费?
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他们要及时补办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避免养老待遇暂停。
我市已在“天府市民云”手机APP开通社保待遇领取资格手机认证服务,社保待遇领取人可通过“天府市民云”- “社保服务”- “社保待遇资格认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疫情防控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建议延期处理。参保人办理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后,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
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待遇的,可先行初审后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缓缴单位),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该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且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可以向工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垫付),但用人单位应当承诺偿还。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会对有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集中催收?
2020年,本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不再向用人单位集中征缴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历史欠费,避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
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扶贫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有效期有多长?
支持用人单位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将于2020年2月6日生效,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