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
1.被申请人自愿在我市定居。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有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请材料。
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非本市户籍并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积分申请时提交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申请户口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户籍名单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可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的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章)或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入境地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提供本人住房);(原件和复印件)
5.在入境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为直系亲属提供住房);(原件和复印件)
6.在入境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入境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户口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白色内页空,本人没有房子的证明材料(集体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本省户籍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可以不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在迁入前,必须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年迈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考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服务指南。
4、转为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房。
5.请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
居住证首次免费(丢失、遗失、补办4元/张)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四川省物价局编号国发[1996]132号《关于启动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收取证照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户籍证、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财行发[1994]230号)
处理时间限制:
信息齐全,现场处理
办公室:
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
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郊区(市)县无办证中心的派出所)
联系方式:
028-68382288
办公时间:
平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批准公安部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备注:
户口登记原则上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户籍业务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的户籍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各区(市)县公安局可以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