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毕业生落户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大专以上学历(经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可申请落户。
二。引进落户企业员工
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工业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其注册资本和纳税已在汉落户,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可申请落户。
三。家庭积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与积分落户: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4.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达到当年分数的可以申请落户。
四。中心城、开发区、新城同一区域内迁移;城市中心向开发区或新城转移;开发区搬到了新城区。
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因搬家(拆迁)或购房需要变更户籍或迁入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户籍的。
注:1。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鸡山派出所。2.开发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除关东、铁脊山派出所管辖区域外;3.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除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管辖区域外。
五、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开发区
1.申请人是新的城镇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和开发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
4.如果还需要随配偶、子女落户的,要符合投靠条件。
注:(1)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鸡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2)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但东湖高新区的关东、铁鸡山派出所管辖区域除外;(3)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管辖区域除外。
六。在新城区和开发区有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在城镇落户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新城、开发区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七。开发区向中心城区转移
在中心城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开发区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八。汉办工作人员住所迁出落户
符合武汉市现行户籍政策的汉族工作人员(驻当地办事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可申请办理户籍。
九。在中心城市避难的夫妇和他们的孩子一起搬进来
1.受信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2.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满1年;
3.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如仍需随子女落户,随迁子女应未婚,20周岁以下或22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脊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
十、夫妇在新城区和开发区的避难及其子女的定居
1.受托人为本市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2.夫妻双方登记结婚;
3.在新城区和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如仍需随子女落户,随迁子女应未婚,20周岁以下或22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注:(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但东湖高新区关东、铁鸡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管辖区域除外。
XI孩子们投靠他们的父母并安顿下来
1.被信任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子女未婚,20周岁以下或22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被信任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十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在汉有自有住房,父母(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可为子女申请落户。
十三。靠亲戚落户
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向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避难。
十四。在中心城区(含两个开发区)购买商品房并落户
在中心城区(含两个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未满20周岁、大专以上学历、未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请落户。
注:该商品房为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含11月1日签订的合同),总价50万元以上,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之后——2008年10月31日之前,签订合同,所购房屋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不含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二手房、办公营业用房等。).
十五。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并落户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未满20周岁、大专以上学历、未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请落户。
注:该商品房为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总价20万元以上,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二手房、办公营业用房等。).
十六。非本地户籍人员落户新城区和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
非本市户籍的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受聘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正常创业6个月以上。
如果还需要随配偶、子女落户的,要符合投靠条件。
注:(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但东湖高新区关东、铁鸡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管辖区域除外。
十七。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1.武汉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报考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毕业生);2.外地毕业生来汉就业不满1年,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本市新城区毕业生在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就业不满2年的。
十八。将滞留学生安置在学生(人才)集体户
在武汉市学生集体户、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 .汉族的就业与创业: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住房;3.嫁给这个城市的居民。
十九。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落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来汉工作的公务员(含体制内调动的);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含体制内调动人员);
3.在武汉市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或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要有自己的产权房。
XX。高校学生休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落户
中专学生因休学、退学、被学校开除等原因,可以申请回原籍落户。
二十一。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符合教育部门的转学条件。跨省(市)高校学生转学落户。
二十二、大学毕业生回原籍定居
武汉生源学院毕业生回老家定居。
注:1。户口在学校和出国人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可以申请回原籍;
2.户口在外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的,户口回汉原籍。
二十三。来汉办私企落户
武汉市外及武汉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东西湖区投资,每年纳税或三年累计纳税最高30万元,可申请落户。
注:可随配偶、20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大专以上学历22周岁以下,或企业骨干1人随迁。
二十四。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结算:
1、正连职(包括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运动8级)以上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2.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三类以上海岛上服役的干部和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指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设备检验的干部,在船、艇、舰(仅限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务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兵役人员)。
注:随行子女应未婚,20岁以下中专及以下学历,或22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
XXV。复员的军队干部的家属随他们一起迁移
符合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应与转业干部同时办理。
注:武汉市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须符合以下条件:1。随行子女为20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22周岁以下;2.应有合法拥有的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还贷用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及其他住宅房产)。
二十六。退休的军队干部的家属随他们一起迁移
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要求的,可以申请落户。
二十七。移民的重新安置和定居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民,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搬迁。
二十八。组织系统被重新定位和安置
1.企事业单位成体系迁入武汉;
2.单位在汉缴纳城镇社保证明;
3.本单位员工在汉就业生活稳定。
注:如果有自己的房子,就在拥有房子的地方落户。出租房屋,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户落户。
二十九。高校招生与结算
被武汉市高校录取的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地。武汉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转移户口。
注:新招高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到当地派出所集中落户;往届学生,持上述材料及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学校公章)、招生花名册(学校公章复印件)、身份证,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