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申请上海市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丢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到登记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注销的;
(二)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失效: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没收并强制报废;
(四)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