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多次发生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加强管理刻不容缓。为实现“不增新量、消化存量、限流”的管理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我市进一步规范非法电动三轮车和三轮车,
一、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以电力驱动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
二。严禁生产销售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通知发布前购买的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于2024年4月30日结束。在过渡期内,上路行驶时,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登记标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严禁非法载人或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后,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单位医院等公共场所停放。对在道路上违规行驶或停车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安机关及时发布过渡期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率先制定过渡期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动词 (verb的缩写)过渡期内 ,邮政快递、城管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公共服务需要上路行驶的,不禁止通行;农贸市场、装饰市场因生产经营需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不及物动词在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应按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上路行驶。电动车销售者不得在场(厂)内以特种车辆名义销售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七、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巢湖市公安局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巢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巢湖市交通局
巢湖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巢湖市电动三四轮车报名点列表
非法电动三轮四轮车备案登记流程
1.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在用电动三轮、四轮车到登记点备案。
二。报名点工作人员核对车主和车辆身份信息后,进入小程序“电动自行车注册”系统的“低速电动车”模块。
三、报名点工作人员负责录入以下信息:
(1)车辆信息:车辆品牌、车架号、电机号等。;
(2)车主信息:车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
(3)图片资料:现场拍摄车辆合格证、发票、左后侧45度照片、车架号、车主身份证明等。
四。系统生成《合福非法电动三四轮车备案登记证明》,工作人员发放备案登记标志,并在车辆左侧指定位置刻制“YBA”(已备案)字样。
巢湖市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范围
一、禁区和道路
巢湖市主城区以下区域(道路)全天禁止通行和停车。车辆需要通过禁行道路路口的,可以通行。
1。禁行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道路):世纪大道、关伟路、西坝路、尹平路、龟山路、长江中路、太湖山路围挡范围内的区域(包括以上路面);
2。禁行路段:半汤路(长江中路至崂山路)、崂山路(玉泉路至金湖大道)。
二。交通法规
(一)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法三轮车、四轮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辆质量、外形尺寸等车辆要素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属于非标车辆。按照非标车辆的交通规则。
(二)上述车辆在许可的道路和时段内行驶时,可以在辅道上有条件通行;如果没有专门的辅路,从路的右侧通行。
(三)电动三轮车、载货四轮车不得用于载人,所载货物尺寸不得超过车身。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交通限制规定,违规载货载人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