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后统一了哪些内容
根据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办发〔2019〕52号),将于2019年底前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等内容。
一、统一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统一资金归集和管理
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率
实施前 | 合并后
医疗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综合费率
单位9%0.8%9.8%
个人2%/2%
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纳,不需要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