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过户新政
北京夫妻过户新政
北京市夫妻车辆变更登记不受户籍限制。以个人名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小型客车有两辆以上的,在保留一辆的基础上,可以将其他车辆变更或者过户给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小型客车配偶、子女、父母。受让方不需要索引文档。
政策依据:
2021年以后,夫妻双方车辆变更按《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小型客车超过两辆的,在保留一辆的基础上,其他车辆可以变更或者转移登记到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小型客车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受让人不需要指标文件。其中,配偶为受让方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作为受让方的子女和父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户籍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二)与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持续满一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受让人可以通过指定网站申请车辆变更或者转移登记,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受让人确认意愿后视为提交申请成功。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职责分工,核对双方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在本市登记的载客汽车等信息。相关部门报送和审核的时间、流程和规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执行。
无法通过数据交换核实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通知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公证处依法查不出亲属关系的,可以自愿申请申报公证;但婚姻状况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相关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事窗口进行现场核实。公证书可在通知相关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提交至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审核合格后,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受让人持验证结果等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完成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其财产因继承而转移的已登记乘用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和离婚及财产分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不需要指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