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出生登记的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出生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儿(包括违法出生)的户籍,根据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的原则,在父或母的户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一方是境外(边)人、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的或在高校落入集体户口的学生,应与对方进行户口登记。父母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的新生儿。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没有户口的,或者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女性新生儿也可以在女性新生儿的居住地登记。

二、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按前条明确的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

三、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就地落户当地派出所。因为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随母落户的,必须由当地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四、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时年满3周岁,按《户口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五、公民申报户籍时,应按下列要求填写相关登记项目。

(一)名称:名称登记项目应当用规范汉字填写。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1.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择扶养人的姓氏;

3.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人名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文字。

弃婴可以由收养人或者照顾他们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命名。

(2)国籍:填写国家正式确认的国籍名称。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根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来确认和登记。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按照父母签署的申请表确认登记。无法确定弃婴民族成分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分填写,或者由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如果其民族成分与中国某一民族相同,请填写某一民族;如果没有同一国籍,可以填写自己是什么国籍,但要在国籍名称后面加上“(入籍)”。

(3)出生日期:根据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的具体出生日期,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出生日期应分别填写到小时和分钟。弃婴的出生日期不明的,收养人或者照顾该弃婴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确定出生日期。

(4)出生地、出生地:出生地、出生地指市县行政区划。出生地点应当在婴儿出生的医院或者婴儿出生的市、县行政区划登记。原则上应填写婴儿出生时祖父的户籍所在地。如果你不能确定你祖父的居住地,那就按照你父亲的出生地来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父亲的出生地,就填宝宝的出生地。弃婴出生地、出生地不明的,以收养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出生地,收养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出生地。外国人被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其籍贯应填写其入籍前出生的国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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