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武汉市购房落户新政策


武汉买房落户政策是怎样规定的?(政府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房,是指依法购买用于居住并已向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商品住房(不含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非住宅住房)的首次交易。

第三条购房范围和对象。

(1)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7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购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总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住房

城镇农业户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农业户口、远城区的人员,在远城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总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房,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申请武汉市非农业户口,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五条申请居住登记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

(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居住登记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合同须房产部门签字)、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有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出具当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签注在《武汉市常住户口购房申请表》上);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的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第6条投标程序。申请在中心城区买房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申请在远城区购房的,应在远城区行政中心或公安局设立的办证窗口办理。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源城区政务中心办证窗口(或公安局办证窗口)领取《武汉市常住户口购房申请表》(或从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h.gov.cn下载),并如实填写表格中的各项内容。

(二)准备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办理。

(三)公安户籍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取得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5元。

第八条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限。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政策条件申请。申请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申请居住登记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组织印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21801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