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湖南省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配偶在商业银行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未结清的,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办理首次提款。用于偿还配偶婚前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办理,每满12个月(含12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内提取一次。
3.同一房屋产权人每次支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自上次支取日至本次支取日已偿还的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过去24个月已偿还的本息金额。计算还本付息额时,应剔除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当期偿还住房贷款而提取或套期保值的金额。提取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一百元。
4.职工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照职工占有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和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平均份额计算。
5.住房贷款金额超过契税完税证明应纳税额的,贷款金额应核定为贷款偿还时的总房价款,以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购房款后计算偿还金额。
6.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金额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偿还的本息之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前还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