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只能备案“住宅”类房屋,工厂、商铺不在备案范围内。
租赁合同新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曹璐镇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村委会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房东不能前来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住在同一栋房子里的房客需要一起归档。
2.例:《曹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中所有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未成年人,可以提供户口簿。
《曹璐镇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村委会协管员提供)和《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在接待中心大厅填写)
租赁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和备案
提前终止租赁,租赁期满,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向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
1.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提交提前终止协议(原件)。
注意
1.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2.租赁合同新登记备案后,如需增加共租人数,需先取消之前的备案,再按新的备案惯例重新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受理中心采集申请人上述相关信息,并核实申请表填写信息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信息一致后,当场出具《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如上图),并加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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