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参保人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应当在怀孕第12周后办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确认手续,然后凭《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证明》(即《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确认回执》)领取生育医疗待遇。
注:
1、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外终止妊娠,施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未满12周);
2.生育待遇确认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办理流程:
产检和分娩都在广州进行,可以去医院。详情如下:
1.参保人(失业配偶除外)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申请;
2.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受理并审核相关信息,将申办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二级医保经办机构(即区医保局)对参保人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4.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打印并出具《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确认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加工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空表格)(一式两份),可从“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下载;
2.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包括孕周和预产期);
3、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资料: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材料(信息共享可查询;如果找不到,需要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确认申请表》中做出书面承诺。模板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服务指南“材料清单”中搜索“材料-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样本”
(2)被保险人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被保险人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留存);
5.近期证件照一张(小一寸彩色照片);
6.代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证明(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
7.单位经办人办理:如果事先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并在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办理单位参保人员个人业务时只需要经办人的身份证。
处理地点: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医院)。
处理周期: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