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减免企业社保具体经办操作
特定的处理操作
1.减免政策的执行期为收费期。参保单位在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缴纳欠费,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预缴费用,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该费用所属期间的单位缴费额和个人缴费额,不征收减免额。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所属期间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3.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免额,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在次月冲抵缴费或选择退费。选择退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可在3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前,在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或基层网点打印退费单。2、3月份请关注市、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通知。
4.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计算。
5.救助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应按现行规定转移接续。缓缴期间,职工申请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先补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