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人群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的人员如下:
1、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
2.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6级,由用人单位给予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3.支持因工死亡员工的直系亲属。
阅读:2015年6月1日后离职的,按什么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京市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不满5年的,支付全额的80%;不足4年的,按60%全额支付;不足3年的,按全额支付40%;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不满一年的,支付全额的1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