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赔偿办理窗口+电话
处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一楼3-4窗口
咨询电话
025-84713453
处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30(月末最后两天除外)
阅读:工伤认定标准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