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还能领伤残津贴吗
南京市发生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延伸阅读: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