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个人所得税缴费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职务或者任职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劳务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的所得。
(三)报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在图书、报刊上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五)营业收入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指个人以债权、股权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收入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股份、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意外收入
是指个人中奖、中奖、中奖彩票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注:个人收入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