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个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指南
扣除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对象: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
扣除的计算时间: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实际医疗费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