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龄失业人员可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接收条件(同时满足):
在南京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处于失业状态;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
分发方式:
继续按原标准缴纳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由代理处直接办理,无需个人申请。
发行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确定,即: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55%计发;
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